公司法案例
(1)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由A企業、B企業、C企業共同投資于2006年1月1日成立,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其中A企業認繳的出資為600萬元,B企業認繳的出資為300萬元,C企業認繳的出資為100萬元。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A企業、B企業、C企業的首次出資額為各自認繳出資額的25%,其余75%的出資在2007年7月1日前繳足。
問題:甲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出資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答案:出資期限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甲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出資期限均符合規定。
(2)2006年2月,甲公司為A企業100萬元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該擔保事項提交股東會表決時,A企業未參加表決,B企業贊成,C企業反對,股東會通過了該項決議。
問題:甲公司股東會對擔保事項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答案: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接受擔保的A企業未參加表決,該決議經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B、C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2006年4月,甲公司采取欺詐手段,與乙公司簽訂了1000萬元的買賣合同,乙公司依約發貨后,甲公司股東蓄意轉移公司財產,以甲公司財產不足為由拒絕支付乙公司的貨款。債權人乙公司要求股東A企業清償1000萬元的債務。
問題:債權人乙公司要求股東A企業清償債務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答案: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2006年5月,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標專用權,給甲公司造成了200萬元的經濟損失。股東B企業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丙公司賠償損失。
問題:股東B企業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答案:B企業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2006年6月,股東C企業擬將自己的全部出資對外轉讓給D企業,C企業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A企業、B企業征求同意,但A企業、B企業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予以答復。
問題:C企業能否轉讓自己的出資?
答案:C企業可以轉讓自己的出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由于股東A企業、B企業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視為同意轉讓。因此,C企業可以轉讓自己的出資。
(6)2006年7月1日,甲公司股東會通過了公司分立決議,在股東會表決時投反對票的B企業請求甲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但B企業與甲公司在60日內未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
問題:B企業還可以采取什么行動?
答案:B企業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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